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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企业所得税管理大全(总17节)

【课程内容】

★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如何避免被国税局管辖,有何益处?

★ 很多在港上市的著名内地房地产企业在向境外母公司(上市主体)分配利润和支付股东贷款利息时被内地国税局扣缴10%预提所得税,为什么说无论该公司的控制中心在内地还是在香港,这都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管理失败的表现?

★ 有人说“企业所得税不是就×25%吗?很简单”。然而中国房地产行业所得税制度却极端混乱、令人费解,祸根在哪里?

★ 国家税务总局从2002-2014连续12年将房地产行业列为“指令性检查项目”,《郑州晚报》诬蔑称“不能放任房地产业一直是偷逃税重灾区”。——明明我们香港上市公司会计收入是聘请“四大”审核确认的,为什么稽查局每一次检查都要巨额纳税调增、调减,把账簿数据全部推翻了,搞得一团糟,还交纳巨额滞纳金?财务部门为了达成“路演”承诺的增长幅度目标而发明了“精装房二次交房”,把营业收入吹上去了,为什么却招致了税务稽查的灾难?房价下跌了,销售部门“送装修”,为什么稽查局一来财务总监又不得不跪地求饶?——我们该如何才能主动跳开房地产所得税的三大陷阱?

★ 跨区(县)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去地税局代开建安发票时被按开票金额的0.1%“带征”企业所得税,或以国税函[2010]156号文为依据“预征”0.2%企业所得税,如何避免重复征税和管理混乱?

★ 如何减轻房地产企业集团法人数量像癌细胞一样的恶性增长,致使公司管理费用和所得税费用和现金支出走向失控?

★ 为什么说一些在港上市房地产公司缴纳了数十亿10%股息预提所得税而浑然不觉,是不懂得“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管理”造成的“税收惨案”?

★ 著名A股上市地产公司JD、香港上市公司HD集团内部股权重组,两三年之后被国家税务总局以反避税调查为名索补企业得所得税上亿。为什么该公司除了苦苦哀求,便只能束手待毙?

★ 房地产集团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是哪几项?财政支付超底价地价返还、税收奖励、财政扶助、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委托贷款收益、信托投资收益是是否免税?

★ “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异的最大项目是对《资产负债表》上“预收账款”的课税,祸根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第6条。该条款合法吗?在实践中税务经理应当承认它的合法性,还是反对?

★ 山东、湖南等省国税局为了减少所谓的“亏损面”而制发文件,强制企业“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你同意还是反对?在实际经营利润比较高时,可不可以侥幸通过核定征税而少交所得额?为什么说“天上掉下来的核定征收馅饼有毒”?

★ 房地产企业总是税源大户。你的公司被要求“按月预缴”,税务经理眼看将被折腾至死!如何应对以减轻自己的工作量?

★ 房地产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法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某公司税务经理在第4季度预缴时将未取得财政监制收据的公益性捐赠支出300万元纳税调增,其危害是什么?

★ “季度预缴所得税不进行纳税调整”的法定原则,在实践中是如何被破坏的?国税发[2008]299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预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预计利润额”征收所得税,此文件是否合法? 

★ 开发项目竣工备案,该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是否应该纳税调减原“预计利润额”?调减的文件依据呢?总局[2011]64号公告《A表的填表说明》只要求“取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第5行”,却闭口不提“结转收入的预计毛利额从第5行中扣减”,你敢不敢调减?税务官员说“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调减,季度不许调减”,你从或不从?

★ “预计利润率”的规定权力被层层下放,甚至江西省一个市(县)国税局就能发个文把它提了,竣工时怎样计算应当调减的“预计利润额”才不会少、也不会多?为什么说税务师事务所的几乎所有算法(预收账款发生额或年末年初余额差)都是错误的?有没有最简便而准确的方法?

★ 天津市地税局发布2012年1号公告,指示季度预缴填表第5行时可以将预售收入所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从毛利中减去。问: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均如此执行? 

★ 江西九江、南昌、长沙、沈阳、福州等地国税局口头提高计税毛利率至30%、26%、25%、22%,你公司的项目实际毛利率却只有17%,怎么办?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当年“应付账款”科目不可避免地留有巨额贷方余额。总经理指令财务经理:所有未来将要支付的费用(例如“不可预见费”)都要提足;国税稽查官员却拿着31号文第32条说凡是没有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一概不许扣除,要补税、滞纳金、罚款。夹缝中的税务经理应当如何权衡公司管理与遵从税法双重目标,突出重围?

★ 精装房销售业务为了提前确认收入而“发明”了“毛坯确认收入并预提装修成本并另签合同无偿赠送装修”的做法,有什么危害?

房地产集团地产开发业务契税管理(总7节)

★ 哪些情况下土地或房屋办证免征契税?哪些情况下不征契税?

★ 财政部明文规定学校教学用地免征契税。你公司在小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所占土地,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环节免征契税了吗?你又多缴税了!

★ 上海市政府规定:“商品房预售以及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按规定交纳契税。”为什么说该规定违法无效?

★ 某外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注册后已缴纳土地出让契税8000万元。后因故发生股东变更(股权转让),被杭州市地税局要求按土地出让合同金额再交一次契税8000万元。文件依据是浙财农[2007]18号规定“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理由是招拍挂申请书约定注册的新公司股权结构与新公司工商登记股权结构不符。为什么说对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征收契税是违法的?怎样推翻?

★ 郑州、上海、长沙、唐山等地税局未对配套费征收契税。而其他省市却对配套费征收契税。是谁在违法?为什么说财税[2004]134号文对市政建设配套费“税(政府性基金)上征税”违法,在全国每年造成数以十亿计的过头税,应当提请审查废除?

★ 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九条规定在土地出让以后发生的拆迁补偿费(非净地出让)也应当征收契税。为什么说这个文件是对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再一次越权扩大解释,违法无效?

★ 依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建中小学、保障房发生的建设成本,是否应当计入土地成交价格追征契税?如果受让人改以交纳3700元/平米保障房建设资金给住房建设局代替履行出让合同的配建义务,交纳的代建资金是否应当计征契税?

★ 开发商为改善红线外景观而自愿向他人支付的“穿衣戴帽费”或“拆迁补偿费”是否交纳契税?

★ 吉地税发[2012]24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土地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你遵从吗?

★ 国税函[2005]436号中规定“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是否合法?如何避免受其伤害?

土地增值税管理大全(总20节)

【课程内容】

一、引言:一个妖税

1.为什么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妖税”?为什么会变成“土地争执税”。

2.2014年以来,各省地税局纷纷出台五花八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山西省规“三分法、红线外设施支出不得扣除、无产权车库收入不作为清算收入”等等,为什么“这些  皆属违法无效规定”?

二、课税范围

1.转让游艇码头、海上游艇泊位应征土地增值税吗?以整层商铺投资设立公司,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2.鄂地税发[2010]176号第八条规定被拆迁人(村委、搬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合法吗?

3.因建设需要欲拆除某公司某栋房产。建设方(地铁公司、开发公司)总经理欲与房产所有人签署《买卖合同》购买拟拆房屋后拆除,合同约定“全部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你对买方有什么税收筹划建议?

4.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0]687号复函裁定深能源集团“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不动产应征土地增值税”。一时众说纷纭。究竟孰对孰错?以转让股权形式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受不受法律保护?

5.山西省地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售房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代收费用,应当作为计税收入(但不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那是不是房地产企业收取的代办房产证税费也应征税?

6.旧城改造实物还建房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怎样计算?成本+20%利润?《拆迁补偿协议》签约日市场价?交付入住日市场价?还是本期商品房实际销售平均价?

三、税基

7.配建“两限房”、“低价商品房”,由政府低价回购或指定销售对象的,清算土地增值税以什么价确认收入?回购价?市场公允价(实际销售均价)?

8.山西省地税局2014年第3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土地红线外的绿化、修路、配套等支出,不得扣除”。为什么说它是违法无效规定? 

9.地税局辩称不许扣除的理由是红线外设施属于企业捐赠。你如何驳斥?

10.成都、武汉地税局财行处官员解释“维修资金”可以视为“缴纳的税费”准予扣除,但不得加计扣除。为什么说该解释是错误的?

11.哪些设施是“公共配套设施”?是否所有的配套设施都可以列入开发成本扣除?房地产企业有没有确保“不交冤枉税”的管理诀窍?

12.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少者三千万,多者近亿,一般亦为会所。有的地税局官员解释“售楼处建造和装修费用属于销售费用”,意味着不能列入开发成本加计扣除。你有什么反驳理由?你有没有什么管理诀窍可以确保加计扣除? 

13.海南省地税局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意味着完工前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成本加计扣除。有没有法律依据? 

14.国家税务总局财行司官员称“为了房地产调控将考虑取消20%加计扣除这一项各收优惠”。为这什么说这是对土地增值税立法原意的无知?

15.外资房地产企业由于注册资本金巨大,贷款利息很少,地税局说不能按5%核定扣除,只能有多少扣多少。私营小型房地产企业大量借款来源于关联企业和民间借贷,地税局说“非金融机构利息不能扣除”,甚至说关联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也不能据实扣除。这些不合理的要求你都答应了吗?

16.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地税局仍然以财税[1995]48号文第九条为依据不允许扣除销售合同印花税,坚称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你是不是有同样糊涂的认识? 

17.地产公司向关联建筑公司支付建安成本4%的“工程项目管理费”。问:该费用应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会计上应记在哪个科目?有税务师事务所称这是税收筹划,要求税政科长“不能允许扣除”。对此你做何反应?

四、税率与普通住宅优惠政策利用

18.为什么说“土地增值税”的立法本意与“石油特别收益金”相同,而其命运却比石油企业“哭诉无门”?

19.所有的财务经理都知道普通住宅有20%优惠政策,为什么在实践中普通住宅不仅没得到分文优惠,反而成为地税局征收“过头税”的巧妙工具?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冤案必将也成为你的冤案!你是否已经厉兵秣马,奋起反击?

20.产品设计方案和预算确定之后,如产品符合本市普通住宅标准,在工程报建和标段划分方面,税务经理应给开发部和合约部什么建议?

21.因房管局人为划定普通住宅的单价标准没有随市价波动而调整,同一栋楼内同时存在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税务局强迫分开计算并“平摊开发成本”,人为制造“普通住宅土地贬值”和虚夸其他产品土地增值的假象。你有什么合理的成本分配方法?“增值额均分法”,“增值率平均法”,“工程造价鉴证法”。税务局不认怎么办?

五、预征率与预缴纳税期限

22.青岛地税局2014年1号公告规定“取得审核结论之前均按预征率申报”。对低毛利、无增值、应退税的项目,税务局拖延不出具审核结论,是不是纳税人就必须无限期预缴下去?

23.回迁房视同销售须预缴土地增值税吗?

24.万宁、武汉、厦门、福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高达4%。中低毛利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管理税款现金流?

25.本市普通住宅的单价标准经常变化。究竟应当以哪个时点来判定是否普通住宅?

26.亏损项目的存在不可避免。明知亏损,却不得不继续按3%、4%的高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权利停止预缴吗?税务局答复没有法律依据,税务师就无能为力了吗?

27.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的计税依据,是否应当与营业税的申报表计税依据相同?在哪些情况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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