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在建工程
例如:原先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紧张,将在建工程以固定价格转让给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办理项目过户手续,未来以新的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则在建工程转让环节是否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未来完工交付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
(一)楼花买卖
例如:原先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紧张,将在建工程以固定价格转让给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但约定以原开发商名义对外销售,则未来销售时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新的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收益如何纳税?
(二)项目股东
例如:原先房地产公司出现资金紧张,约定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入建设资金,并且以原开发商名义对外销售,则未来销售时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新的房地产公司取得的收益如何纳税?
二、与工业企业之间
(一)工业企业以土地作价入股
1.工业企业投资环节涉及哪些税收?
2.双方约定按照实现的税后利润分配房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3.双方约定工业企业不承担风险,未来分配固定数量的房屋,是否属于投资行为?
(二)工业企业股权变更
1.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收?
2.土地性质变更涉及哪些税收?
3.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土地”
(三)定向招牌挂
例如:先由政府收回工业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定向招牌挂给指定的房地产企业
1.向工业企业支付货币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2.完成工业企业指定的在建工程,以谁的名义建设,以谁的名义取得发票,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
3.政策性搬迁与商业搬迁的区别,政策性搬迁是否有税收优惠。
4.政策性搬迁与专项财政资金的税收待遇是否一致
三、旧城改造
(一)土地一级开发
1.建筑还是房地产开发?
2.是否涉及增值税?
3.可以争取的税收优惠?
(二)与村委会之间
1.代建指定项目
2.返还商业地产
(三)与拆迁个人之间
1.拆迁补偿费如何计算?
2.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涉及哪些税收
3.开发商向个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应当取得发票吗?
4.开发商无偿向个人返还的回迁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5.开发商有偿向个人返还的回迁房,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格偏低?
四、建设新城
(一)约定完成代建市政设施
(二)约定完成中小学建设
(三)约定完成商业设施并且运营